內蒙古通遼市門達鎮達嘎查021號房屋司法鑒定
發布時間:
2021-09-15 00:00
一、房屋概況
王躍利(身份證號:152322196901181117)①號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位于內蒙古通遼市門達鎮達嘎查021號,該房屋為一棟一層的混合結構建筑。據悉該房屋始建于2010年,主體以370mm厚磚墻、鋼屋架共同承重,以370mm厚磚墻圍護及間隔。該房屋現作為住宅使用,建筑面積約109.53m2。
(二)、鑒定目的
受科爾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的委托(委托書見附件4),我司派鑒定人員就原告王躍利訴被告沈陽鐵路局、中鐵十二局集團電氣化工程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對原告王躍利房屋的損壞情況是否與被告方建設鐵路施工存在因果關系及損壞程度(是否為危房)作房屋危險性鑒定。我公司于二○一八年六月四日收到委托方提供的資料:起訴狀(見附件5)、鑒定申請書(見附件6)以及科爾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室工作聯系函(見附件7)。
(三)、鑒定內容
1、對該房屋的使用歷史和建筑資料進行調查;
2、現場對該房屋上部結構各承重構件的損壞情況進行詳細檢查并對出現損壞的承重構件進行拍照記錄;
3、現場對該房屋外觀及內、外環境進行調查;
4、現場對該房屋整體變形進行檢測,分析判斷該房屋地基基礎工作狀態;
5、分析該房屋現狀損壞出現的原因,并明確現狀的損壞責任;
6、根據上述檢查、檢測結果,依照《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 125-2016)對該房屋的危險性等級做出評定,對不滿足安全性要求的房屋構件提出可行的處理建議;
7、并出具《房屋危險性鑒定報告》。